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8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不動產糾紛案件申請調處時,如未依規定繳納調處費用者,應如何處理?
A通知補正正確答案
B逕予駁回
C先行調處再予補繳
D強制執行
A正確答案
不動產糾紛調處未繳費屬程序瑕疵,應先通知補正,不可逕予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相關規定,申請人未繳納調處費用屬可補正之程序瑕疵,受理機關應先通知限期補正,符合行政程序法上「程序從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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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糾紛調處未繳費屬程序瑕疵,應先通知補正,不可逕予駁回。
程序瑕疵一律先補正,這是行政程序的鐵則,選 A 準沒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相關規定,申請人未繳納調處費用屬可補正之程序瑕疵,受理機關應先通知限期補正,符合行政程序法上「程序從寬」原則。
B✕ 陷阱
逕予駁回過於嚴苛,違反行政程序法保障人民權益精神。只有在通知補正後仍未補正,才可駁回,不可跳過補正程序。
C✕
程序要件(繳費)未完備前不得進入實體調處程序,否則程序顛倒。必須先補正費用才能開始調處。
D✕
調處費用屬申請人自願申請調處所生費用,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生強制執行問題。未繳僅影響程序進行。
申請程序瑕疵處理 SOP
| 階段 | 狀態 | 處理方式 | 後果 |
|---|
| 第一步 | 程序要件欠缺 | 通知限期補正 | 給申請人機會 |
| 第二步 | 期限內補正 | 續行調處 | 進入實體審查 |
| 第三步 | 逾期未補正 | 駁回申請 | 程序終結 |
考生易被 B「逕予駁回」誤導,以為沒繳錢就直接打回票。但行政程序講究「程序保障」,可補正的瑕疵一定要先給補正機會,不能跳過這一步直接駁回,這是考選部最愛的送分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