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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425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生有A、B二子,並收養C為養女。乙於民國108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B及C共同表示A不得繼承;A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BA及B於乙死亡後,否認C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CB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正確答案
D甲如未立遺囑,C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及B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繼承權喪失分「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詐偽遺囑屬相對失權,可因被繼承人宥恕回復。

為什麼答案是 C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屬相對失權事由,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明文規定,完全正確。

考點:表示主體錯誤考點:請求權混淆考點:相對失權+宥恕考點:養子女應繼分平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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