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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415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A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B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C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D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人間就『應有部分讓與之限制』屬處分自由之核心,民法不允許以登記對抗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應有部分之自由讓與屬共有人核心權利,共有人間縱有限制約定亦僅生債之效力,不得登記以對抗第三人。此為826條之1所『不包括』之項目。

考點:使用管理可登記考點:地上權預付地租考點:區分地上權限制約定考點:應有部分自由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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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