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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41單選題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樓,乙住7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B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正確答案
C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居住安寧屬人格利益,但須侵害情節重大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非一有侵害即可求償。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須「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非只要遭侵害、不問程度均可求償,本題要選的就是這個錯誤敘述。

考點:居住安寧人格利益考點:情節重大要件考點:健康權侵害考點:特別人格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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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