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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414單選題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A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正確答案
B抵押物之從物
C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附加於建築物但「具獨立性」之部分,非抵押權效力所及;需「無獨立性」才會被抵押權吸收。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不具獨立性」之部分,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若具獨立性(如獨立增建、違建可單獨交易者),則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獨立附加物考點:從物原則考點:扣押後孳息考點:滅失殘餘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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