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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44單選題

民法中關於權利主體「自然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藝人以「小香瓜」為藝名,因其非真名,不受民法有關姓名權規定之保護
B甲與乙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C丙因失蹤多時生死不明,被妻子依法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但丙實則仍生存中,卻因已受死亡宣告,所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為消滅
D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自然人考點三本柱:胎兒權利採「解除條件說」(死產則溯及消滅)、同時遇難為「推定」同時死亡、死亡宣告不影響實際生存者的權利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7條,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實務採「解除條件說」,胎兒出生前即有權利能力,法定代理人可代受賠償;但若將來「死產」(解除條件成就),則溯及自始無權利能力,已受領之賠償金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

考點:姓名權保護範圍考點:推定與視為考點:死亡宣告效力考點:胎兒權利能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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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