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410單選題

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乙嗣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5日完工,甲於112年4月20日始發現瑕疵,旋即通知乙,並於113年5月1日定相當期限訴請乙修補瑕疵。對此,乙主張其不負物之瑕疵擔保義務,甲又已罹於瑕疵發見期間,甲並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等語,以資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有問題之材料,係由甲所提供,故甲無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B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為有效
C甲發現瑕疵時,已罹於5年之瑕疵發見期間,故甲不得主張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D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材料瑕疵,建築物瑕疵發見期間延長為10年(本題未逾期),但定作人發現瑕疵後,須於「1年內」行使權利,本題起訴已逾1年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於112/4/20發現,遲至113/5/1始訴請修補,已逾1年之權利行使期間,乙抗辯有理由。

考點:材料瑕疵之責任歸屬考點:免責特約之效力考點:瑕疵發見期間延長考點:權利行使期間(時效)
載入中…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