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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49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A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B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正確答案
C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A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D乙、丙就使用A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租賃權讓與屬債權讓與,但民法第443條規定須經出租人同意,未經同意不生效力,讓與人對受讓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已與丙訂立讓與契約,負有使丙取得租賃權之義務。若未能取得甲同意致讓與不生效力,乙即屬給付不能或給付不完全,對丙自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226條、第227條)。

考點:租賃權讓與性質考點:債務不履行責任考點:通知 vs 同意考點:連帶責任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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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