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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39單選題

甲將對乙之價金債權讓與丙並已通知乙,乙就買賣契約中有瑕疵給付而對甲行使價金減少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原得對抗甲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丙正確答案
B基於債之相對性,讓與後不得對丙主張
C乙只能就對甲存有之債權行使抵銷,其餘請求權於讓與後消滅
D價金減少之請求,須於債權讓與時得丙之同意始得主張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後,基於保護債務人原則,債務人原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故乙得對丙主張價金減少。

考點:對抗事由延續考點:債務人保護原則考點:抗辯權不消滅考點:無須受讓人同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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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