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地籍圖重測結果之處理,何者錯誤?
A重測之結果應予公告30日
B土地所有權人於測量時到場指界者,認重測結果有誤,得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異議複丈
C土地所有權人聲請複丈後,經執行複丈測量仍不服其結果者,應聲請調處正確答案
D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C正確答案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聲請複丈後,若仍不服,應提起確認界址之訴,而非聲請調處。
為什麼答案是 C
經複丈後若仍不服,不得再聲請複丈,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界址之訴)解決,而非聲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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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聲請複丈後,若仍不服,應提起確認界址之訴,而非聲請調處。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若仍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提起民事訴訟),故選項C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第1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30日。
B✕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第2項規定,有到場指界者,得於公告期間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C✓ 正確
經複丈後若仍不服,不得再聲請複丈,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界址之訴)解決,而非聲請調處。
D✕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第3項規定,逾期未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地政機關辦理重測時,流程分成「重測前調查」跟「公告後救濟」兩階段。重測前若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有爭議,可聲請調處;但一旦進入公告程序,所有權人對複丈結果不服,就必須直接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不能再回頭用調處。關鍵在於「公告」這條分水嶺:公告前爭議找調處,公告後不服走法院。考選部常設陷阱把「公告後仍可調處」當選項,但此時已是登記生效階段,只能用訴訟推翻,調處程序已經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