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認為於土地徵收程序中,法律應增訂課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關於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俾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此係基於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之要求?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763號要求徵收後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屬正當行政程序的資訊公開與告知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通知、公告屬「資訊告知義務」,使人民得知被徵收土地後續使用,以便申請收回,是正當行政程序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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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63號要求徵收後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屬正當行政程序的資訊公開與告知義務。
看到「通知」「公告」「讓人民得知」→ 正當行政程序(程序保障)。
逐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處理「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涉及必要性、適當性、衡平性,與「通知義務」無關。
B✕
平等原則處理「相同者相同對待」,本題與差別待遇無關,是通知程序問題。
C✕
權力分立是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衡,屬政府組織層面,非人民程序權保障。
D✓ 正確
正解。通知、公告屬「資訊告知義務」,使人民得知被徵收土地後續使用,以便申請收回,是正當行政程序的核心要求。
釋字763號重點
| 面向 | 內容 |
|---|
| 標的 | 土地法第219條 |
| 問題 | 未課予主管機關通知義務 |
| 違憲理由 | 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
| 要求 | 定期通知 + 無法個別通知時公告 |
| 目的 | 保障原所有權人收回權 |
考生看到「土地徵收」容易聯想比例原則(徵收是否過度)。但本題焦點在「徵收後的通知義務」,屬程序面,不是實體面,答案是正當行政程序而非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