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3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調查方法?
A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
B通知鑑定人當場說明
C行政機關舉行說明會正確答案
D勘驗
C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 39-42 條所列調查方法包含通知當事人到場、要求提供文書、鑑定、勘驗,不含「舉行說明會」。
為什麼答案是 C
「舉行說明會」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39-42 條所列之調查方法,屬於政策溝通或民眾參與機制(如環評、都計說明會),與「事實調查」性質不同,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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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 39-42 條所列調查方法包含通知當事人到場、要求提供文書、鑑定、勘驗,不含「舉行說明會」。
說明會屬於政策溝通或聽證程序,不是事實調查方法,一眼刷掉 C。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明文: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是法定調查方法。
B✕
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選定鑑定人,並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屬法定調查方法之一。
C✓ 正確
「舉行說明會」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39-42 條所列之調查方法,屬於政策溝通或民眾參與機制(如環評、都計說明會),與「事實調查」性質不同,為本題答案。
D✕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是明文法定調查方法。
行政程序法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36-42)
| 條文 | 方法 | 內容 | 是否本題選項 |
|---|
| §39 | 通知陳述意見 | 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 — |
| §40 | 要求提供文書 |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物品 | A ✓ |
| §41 | 鑑定 | 選定鑑定人、通知到場說明 | B ✓ |
| §42 | 勘驗 | 實地勘驗瞭解事實真相 | D ✓ |
| — | 舉行說明會 | 屬政策溝通、非事實調查 | C ✗ |
考生看到「說明會」很像行政程序的一環就選擇放過,但行政程序法所定調查方法是針對「查明事實真相」所設,說明會是政策或行政決定前的民眾參與機制,兩者目的不同,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