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地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強制言詞辯論只有兩類: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本題選 A。
為什麼答案是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五章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所以這是題目要找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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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訴訟法強制言詞辯論只有兩類: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本題選 A。
看到「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就背口訣:彈劾、解散必辯論;其他多半不是必辯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五章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所以這是題目要找的正解。
B✕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雖然也是憲法法庭審理的重要案件,但不是憲法訴訟法第25條所列的第五章或第六章案件,不能看到重大憲政爭議就誤選。
C✕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是人民或法院相關的憲法審查類型,重點在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憲,不屬於第25條強制言詞辯論的案件。
D✕ 陷阱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常與中央、地方權限衝突有關,感覺也很重大,但憲法訴訟法第25條並未列為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的類型。
憲法訴訟法第25條:哪些案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
| 案件類型 | 章別 | 是否必須言詞辯論 | 考試記法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第五章 | 是 | 彈劾必辯論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第六章 | 是 | 解散必辯論 |
| 機關爭議案件 | 第四章 | 否 | 重大不等於必辯論 |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第七章 | 否 | 自治爭議非第25條指定 |
憲法訴訟法第25條設計了「封閉式強制辯論清單」,只有兩類案件必須開庭:總統副總統彈劾(第五章)與政黨解散(第六章)。判斷準則是看條文章次,不是看案件重要性。許多考生誤以為機關爭議或裁判審查也很重大就該辯論,但立法者刻意限縮範圍,其他類型採「得開庭」彈性制。記住口訣:彈劾總統、解散政黨兩件事,才是開庭鐵律,其他案件憲法法庭可視情況決定要不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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