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地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B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D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褫奪公權現行法僅剝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不影響選舉投票權;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至15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國家機關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不包含選舉投票權,故被褫奪公權者仍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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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褫奪公權現行法僅剝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不影響選舉投票權;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至15年。
褫奪公權修法後已不再褫奪「投票權」,僅褫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故D選項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為「2月以上15年以下」。1日以上、60日未滿者為「拘役」。
B✕ 陷阱
依刑法第37條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此為法定的絕對褫奪(應宣告),而非「得」宣告。
C✕
依刑法第65條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得減輕」,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D✓ 正確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國家機關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不包含選舉投票權,故被褫奪公權者仍可投票。
刑法主刑種類與期間對照
| 主刑種類 | 原則期間/金額 | 加減規定 |
|---|
| 死刑 | 剝奪生命 | 無 |
| 無期徒刑 | 終身剝奪自由 | 不得加重;減輕為15-20年有期徒刑 |
| 有期徒刑 | 2月以上,15年以下 | 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
| 拘役 | 1日以上,60日未滿 | 遇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
| 罰金 | 新臺幣1000元以上 | 以百元計算之 |
選項B將法條明定的絕對宣告(應宣告)偷換為裁量宣告(得宣告);選項C則利用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的規定,順勢誤導考生以為「亦不得減輕」,忽略了無期徒刑仍有減為有期徒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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