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地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且須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方構成本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所稱「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並未限定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實際上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選項稱不違背職務不構成準受賄罪,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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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且須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方構成本罪。
準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不限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也算,故選項B將其限縮為違背職務是錯誤的,直接選B。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第123條規定,條文明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論」,故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敘述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不選。
B✓ 正確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所稱「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並未限定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實際上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選項稱不違背職務不構成準受賄罪,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依刑法第123條規定,須「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始構成本罪,即必須有「履行」約定職務行為之客觀事實。敘述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不選。
D✕
受賄罪(包含準受賄罪)之核心要件,在於行為人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必須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敘述正確,本題選錯誤者,故不選。
刑法受賄罪體系比較
| 罪名 | 法條 | 行為主體 | 行為態樣 | 是否須履行 |
|---|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刑法第121條 | 公務員、仲裁人 | 要求、期約、收受 | 不須履行即成立 |
| 違背職務受賄罪 | 刑法第122條 | 公務員、仲裁人 | 要求、期約、收受 | 不須履行即成立 |
| 準受賄罪 | 刑法第123條 |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 | 預以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 | 須於就任後「履行」始成立 |
考生容易將刑法第123條的「職務上之行為」誤以為僅限於較嚴重的「違背職務行為」。實際上,該條文概括包含了「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兩種情形,只要是預先約定並於就任後履行,皆可構成準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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