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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地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準受賄罪的行為人是「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A 把仲裁人直接列為行為主體,混淆身分時點。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反向題,選錯誤敘述。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限於「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之人,亦即行為時尚未取得身分者;若行為時已是仲裁人,則直接適用第121條或第122條(仲裁人準用受賄罪),而非準受賄罪。故將「仲裁人」直接列為本罪行為主體並不正確。

考點:行為主體/身分時點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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