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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地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明文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預先免除」,實務反推「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題目官方標示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通說認為此推論方式應屬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B

考選部公告之正解。類推適用係於法律未規定之情形,因事物本質相似而援用既有規定。若採此說,可能認為民法第222條未明文規定輕過失責任能否預先免除,實務基於體系類比而推論其得預先免除。惟此見解與通說不符,通說認為本題情形屬反面推論而非類推適用。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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