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擁有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均位於臺北市,總面積達4.5公畝。甲擬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惟其未擇定適用順序,且假設各筆土地之地價稅額均相同。各筆土地之面積與戶籍登記情形如下: A屋(1.5公畝):甲與配偶設籍 B屋(1公畝):甲之父親設籍 C屋(1公畝):甲之岳母設籍 D屋(1公畝):甲之已成年兒子設籍 依法令之適用順序規定,請問下列那1筆土地「完全」無法適用2‰之優惠稅率?
AB屋(父親設籍)
BC屋(岳母設籍)正確答案
CD屋(成年兒子設籍)
D所有房屋皆可部分適用
答案與詳解
岳母為直系姻親,適用順位第4(最後),因前三順位累計已達都市土地3公畝上限,故完全無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