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14年1月1日將名下房屋1戶出租予他人供住家使用,每月租金30,000元,並收取押金3,000,000元。假設該年度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為1.5%。甲該年度未列舉提示修繕費等成本證明,擬採財政部頒定之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扣除。請問甲該年度申報之租賃所得額應為多少元?
A230,850元正確答案
B256,500元
C405,000元
D450,000元
答案與詳解
正確算法:年租金30,000×12=360,000元;押金設算利息3,000,000×1.5%=45,000元;租賃收入合計405,000元,扣除必要費用43%後:405,000×57%=230,8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