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5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開立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下列罰則何者正確?
A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正確答案
B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C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D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
A正確答案
電子發票未依限傳輸存證處1,500~15,000元定額罰鍰;記載不實才按銷售額1%罰;逾時申報才加徵滯報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至平台存證,依法處新臺幣1,500元至15,000元定額罰鍰,屆期未補正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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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電子發票未依限傳輸存證處1,500~15,000元定額罰鍰;記載不實才按銷售額1%罰;逾時申報才加徵滯報金。
看到「未依限傳輸」選定額罰鍰(1.5k~15k);「記載不實」選銷售額1%;「逾時申報」選滯報金。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至平台存證,依法處新臺幣1,500元至15,000元定額罰鍰,屆期未補正得按次處罰。
B✕ 陷阱
錯誤。此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罰則(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並非傳輸逾期之罰則。
C✕
錯誤。此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記載不實,第二次以後」之加重罰則(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與本題情境無關。
D✕
錯誤。此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之滯報金規定(營業稅法第49條),屬於申報違章,與發票傳輸無關。
營業稅法常見發票與申報違章罰則對照
| 違章行為 | 法源依據 | 罰則內容 |
|---|
| 未依限傳輸電子發票存證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相關裁罰基準 | 定額罰鍰 1,500~15,000元 |
| 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不實 | 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 | 按銷售額 1% (1,500~15,000元) |
| 買受人資訊不實(第2次起) | 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 | 按銷售額 2% (3,000~30,000元) |
| 逾時申報銷售額/明細表 | 營業稅法第49條 | 滯報金 1% (1,200~12,000元) |
命題者將「未依限傳輸存證」與「發票記載不實」及「逾時申報」的罰則混在一起。考生若未看清「傳輸存證」四字,極易誤選按銷售額比例裁罰的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