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
A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B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1個月內填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
C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D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其在台遺產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非戶籍所在地。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遺贈稅法第23條,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在台遺有財產者,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即臺北國稅局)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非戶籍所在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其在台遺產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非戶籍所在地。
看到「境外國民/外國人」死亡 → 統一由臺北國稅局管轄,不是戶籍地!
逐選項分析
A✕
遺贈稅法第30條規定,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敘述正確。
B✕
遺贈稅法第28條規定,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1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相關表格送交納稅義務人。敘述正確。
C✕
遺贈稅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應申報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依遺贈稅法第23條,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在台遺有財產者,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即臺北國稅局)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非戶籍所在地。
遺產稅申報管轄機關
| 被繼承人身分 | 申報機關 | 法源 |
|---|
| 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 | 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 遺贈稅法§23 |
|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 | 臺北國稅局(中央政府所在地) | 遺贈稅法§23 |
| 非中華民國國民 | 臺北國稅局(中央政府所在地) | 遺贈稅法§23 |
D 選項把「中央政府所在地」偷換成「戶籍所在地」。境外居住國民可能根本無國內戶籍,或戶籍分散,故法律統一由臺北國稅局管轄,考選部最愛考這個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