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114年度有下列4筆利息或收益收入: ① 大樂透中獎之獎金50,000元 ② 郵局定期存款之利息150,000元 ③ 持有國內上市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所取得之利息100,000元 ④ 借錢給朋友收取的利息20,000元 請問甲在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述共有幾筆所得不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即採分離課稅方式完稅)?
A1筆
B2筆正確答案
C3筆
D4筆
答案與詳解
正解。①大樂透獎金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規定,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③公司債利息依第 14 條之 1 採 10% 分離課稅,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