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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僅處罰預以「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且須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始成罪。題目【正解】為A,故A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行為主體為「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故公務員與仲裁人均屬本罪規範主體。若A選項敘述將仲裁人排除、或誤指本罪主體僅限公務員,即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上之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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