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8 題單選題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並非永久豁免,僅為暫時性的程序障礙
B其豁免亦及於同案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總統並免於在追訴他人刑事案件上作證之義務正確答案
C此豁免權雖不得概括拋棄,但若總統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總統以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並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則並未違背憲法第 52 條
D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享有拒絕證言權
B正確答案
釋字388、627號解釋:總統刑事豁免權僅限於總統本人,不及於共犯,且總統仍有作證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釋字627號解釋,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專屬於總統本人,不及於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他人,且總統仍負有於他人刑事案件作證之義務,本選項敘述錯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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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388、627號解釋:總統刑事豁免權僅限於總統本人,不及於共犯,且總統仍有作證義務。
抓住「豁免權僅及於總統本人」這個核心,凡是說豁免範圍擴及他人(共犯)或總統可免作證,都是錯的。
逐選項分析
A✕
依釋字388號及627號解釋意旨,此為刑事程序上的暫時障礙,總統解職或任期屆滿後仍得追訴,並非永久豁免,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釋字627號解釋,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專屬於總統本人,不及於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他人,且總統仍負有於他人刑事案件作證之義務,本選項敘述錯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C✕
釋字627號指出此豁免權為憲法上之權利,不得拋棄,但若總統自願配合調查且未損及尊崇與職權行使,並未違憲,敘述正確。
D✕
釋字627號承認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權,以維護國家安全等利益,敘述正確。
總統刑事豁免權(釋字627號)重點整理
| 面向 | 內容 |
|---|
| 性質 | 暫時性程序障礙,非實體上免責,解職後仍得訴究 |
| 適用對象 | 僅限總統本人,不及於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
| 作證義務 | 總統仍負有於他人刑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 |
| 拋棄權利 | 屬憲法上權利,不得概括拋棄,但可自願配合個別調查 |
| 國家機密 | 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權 |
考生易誤以為總統享有的刑事豁免是「整案免責」,因而誤認共犯也一併受保護,或誤以為總統可以此為由拒絕在他案作證,這正是釋字627號特別澄清釐清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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