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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公布答案為B(類推適用)。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對於輕過失是否可免除未明文,實務以「相類情形比照處理」方式推出輕過失得預先免除,官方將此操作定性為類推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考選部公布答案,第222條僅就故意與重大過失設有禁止免除之明文,對於輕過失之預先免除並無規定,實務透過與已規定情形相比較,推導出輕過失得預先免除之結論,屬於類推適用之操作。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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