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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106單選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8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之租賃契約,若因權利變換不能達成原租賃之目的而終止租約,在租賃契約未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B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付承租人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C於出租房屋之情形,不問所餘租期長短,承租人一律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正確答案
D出租土地非屬供為建築房屋之情形,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導致租約終止時,租地建屋補償1年租金(殘期未滿1年按殘期算);一般租屋或其他租地一律補償2個月租金。

為什麼答案是 C

出租房屋屬於「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依規定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且法條並未規定須依所餘租期長短調整。

考點:租地建屋補償考點:三七五租約排除考點:一般租屋補償考點:其他租地補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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