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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4 年第 32 題單選題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訴訟,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共同訴訟之被告住所分散,依民訴法第20條但書,因有共同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地),應由侵權行為地(臺中)法院管轄。

逐選項解析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侵權行為地管轄✓ 正確
依民訴法第20條前段,各被告住所地法院本對全體被告有管轄權,惟同條但書規定,若依第15條有共同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地),則由該法院管轄。本題侵權行為地在臺中,故僅臺中地院有管轄權。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普通審判籍不及✕ 易錯陷阱
雖丙、丁住所在苗栗,但依民訴法第20條前段,各住所地法院對全體被告本均有管轄權;惟依同條但書,既有共同管轄法院(臺中地院),即由臺中地院管轄,故僅苗栗地院有管轄權之說法錯誤。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共同訴訟限制✕ 易錯陷阱
依民訴法第20條前段,桃園、新竹、苗栗地院對全體被告本均有管轄權,惟因本題有共同管轄法院(臺中地院),依同條但書規定,由臺中地院管轄,排除各住所地法院之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管轄範圍誤判✕ 錯誤
桃園、新竹、苗栗地院依第20條前段對全體被告本有管轄權,但依同條但書,既有共同管轄法院(臺中地院),即由臺中地院管轄,故桃園、新竹、苗栗地院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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