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提起之釋憲案,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違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人不得據以推翻該確定終局判決
B聲請人得就原因案件提起再審正確答案
C法院適用該違憲之法律或命令作成之所有判決皆喪失效力
D違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之判決當然失其效力,聲請人毋庸提起再審
B正確答案
大法官宣告法規範違憲時,為獎勵人民聲請釋憲,僅「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可據此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其他已確定案件不會自動失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據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現行法為憲法訴訟法第91條),聲請人得於解釋/判決送達後,依法定程序(如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對原因案件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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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宣告法規範違憲時,為獎勵人民聲請釋憲,僅「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可據此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其他已確定案件不會自動失效。
看到「違憲解釋對原因案件的效力」,秒選「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且判決絕對不會「自動/當然失效」,必須透過訴訟程序推翻。
逐選項分析
A✕
為鼓勵人民聲請釋憲以維護憲法,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現行憲法訴訟法皆明定,聲請人得據違憲宣告對原因案件請求救濟,推翻原確定終局判決。
B✓ 正確
依據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現行法為憲法訴訟法第91條),聲請人得於解釋/判決送達後,依法定程序(如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對原因案件尋求救濟。
C✕ 陷阱
基於維持「法安定性」,其他未聲請釋憲且已經確定的判決,原則上不會因為該法律事後被宣告違憲而自動喪失效力(除刑事不利確定判決等特殊例外)。
D✕ 陷阱
違憲宣告不會讓已確定的判決「當然(自動)失效」。當事人必須主動依法定程序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銷或廢棄原判決。
法規範違憲宣告對各類案件之效力
| 案件類型 | 效力與救濟 | 法理基礎 |
|---|
| 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 | 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 獎勵人民聲請釋憲、保障權利 |
| 未聲請釋憲之「已確定案件」 | 原則上不受影響,判決繼續有效 | 維護法安定性 |
| 法院「審理中(未確定)」案件 | 法院應依違憲判決意旨為裁判 | 法規範已失效,不得再適用 |
考生常誤以為「法律違憲 = 依該法律作出的所有判決都自動作廢」。實際上,為了社會秩序的穩定(法安定性),只有提出釋憲的「原因案件」能獲得救濟,且必須自己去「提起再審」,判決不會自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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