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規定,下列有關結婚要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A改採登記婚主義
B男女當事人應經戶政機關結婚登記,始成立婚姻
C民法修正前有舉辦結婚儀式,仍應再辦理結婚登記,否則婚姻無效正確答案
D重婚雖屬無效,但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善意無過失者,仍可成立有效婚姻
C正確答案
97年5月23日修法將結婚改採登記婚主義,但僅適用修法後結婚者,修法前已依儀式婚成立者不受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法律不溯及既往,修法前已依舊法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者,婚姻已合法成立,無須再補辦登記,婚姻仍有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97年5月23日修法將結婚改採登記婚主義,但僅適用修法後結婚者,修法前已依儀式婚成立者不受影響。
看到「修正前已辦儀式還要再登記否則無效」→ 絕對錯!法律不溯及既往。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97年修法最大變革即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自98年5月23日施行後,結婚須至戶政機關登記才成立。
B✕
正確敘述。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始成立婚姻。
C✓ 正確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法律不溯及既往,修法前已依舊法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者,婚姻已合法成立,無須再補辦登記,婚姻仍有效。
D✕ 陷阱
正確敘述。依民法第988條但書及釋字第362、552號意旨,重婚原則上無效,但若雙方當事人因信賴確定判決而善意且無過失結婚者,後婚仍有效,屬例外保護。
儀式婚 vs 登記婚 對照
| 項目 | 修法前(儀式婚) | 修法後(登記婚) | 適用時點 |
|---|
| 成立要件 | 公開儀式+2人以上證人 | 書面+2證人簽名+戶政登記 | 98/5/23為界 |
| 證明方式 | 儀式難舉證 | 登記明確 | 不溯及既往 |
| 修法前已婚 | 仍依舊法有效 | 無須補登記 | 舊法保護 |
修法改登記婚最容易搞混的是「新舊婚姻並存」問題。關鍵判斷:看結婚時間點是在修法前或後。97年5月23日前用儀式婚(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結的婚依然有效,不用補登記,因為當時法律就是這樣規定;修法後才結婚的人則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數。這不是法律開後門,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不能用新規則去否定舊制度下合法成立的關係,否則全台灣修法前結婚的家庭都要重新登記,社會秩序會大亂。實務常考「修法前儀式婚者是否需補登記」來測你是否理解信賴保護原則。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