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5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自行迴避?
A公務員本人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時正確答案
B公務員之前配偶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時
C未婚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D大學同學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事由,包含本人曾為輔佐人,不含前配偶為鑑定人或未婚配偶為當事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本人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應自行迴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事由,包含本人曾為輔佐人,不含前配偶為鑑定人或未婚配偶為當事人。
秒記「本人」曾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必迴避;親屬關係僅限當事人或共同權利義務人,不含同學或未婚配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本人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應自行迴避。
B✕ 陷阱
同法第32條第4款僅規定「本人」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應迴避,並未包含前配偶。
C✕ 陷阱
同法第32條第1款明定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不包含未婚配偶(訂婚)。
D✕
大學同學非屬法條明定之血親或姻親關係,非第32條法定自行迴避之事由(若有偏頗之虞屬第33條申請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事由整理
| 款次 | 迴避事由 | 適用對象 |
|---|
| 第1款 | 為事件當事人 | 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 |
| 第2款 | 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 | 本人、配偶、前配偶 |
| 第3款 | 現為或曾為代理人、輔佐人 | 本人 |
| 第4款 | 曾為證人、鑑定人 | 本人 |
命題者常將「本人」的職務身分(如鑑定人、輔佐人)擴大到「配偶或前配偶」,或將「配偶」擴大到「未婚配偶」,需嚴格對照法條文字,切勿自行腦補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