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耕地租佃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B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C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D耕地租佃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應等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同條第2項規定,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而非「應等於」,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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