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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441單選題

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約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有關耕地租約之登記,若有不服,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B耕地租約屆滿時,出租人為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若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民事訴訟正確答案
C耕地租約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須補償承租人,有關補償數額之爭議,若有不服,應循序提民事訴訟
D關於耕地承租人違法轉租他人耕作,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所生爭議,應提民事訴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耕地三七五減租爭議中,「租約登記」與「准否收回自耕」屬行政處分(走行政爭訟);「租約效力」與「補償金爭議」屬私權糾紛(走民事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司法院釋字第128號解釋,行政機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准否收回自耕」之決定,屬於行政處分。當事人若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不得提起民事訴訟。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租約登記救濟考點:收回自耕救濟考點:補償爭議救濟考點:租約效力救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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