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C正確答案
時效取得地上權公告僅為通知周知程序,屬事實行為,非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公告係登記機關為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申請情形,提供異議機會之通知行為,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學理實務通說認屬「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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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時效取得地上權公告僅為通知周知程序,屬事實行為,非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公告≠處分!公告只是讓利害關係人知道有人在申請,本身不對外發生法效果,歸類為事實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處分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此公告僅係使相關人知悉有登記申請,未准駁亦未創設權義,非行政處分。真正的行政處分是後續「准予登記」或「駁回」決定。
B✕
法律行為係私法上以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如契約、遺囑)。登記機關之公告屬公權力運作之一環,與私法法律行為無涉。
C✓ 正確
公告係登記機關為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申請情形,提供異議機會之通知行為,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學理實務通說認屬「事實行為」。
D✕
行政調查指行政機關為達成任務而蒐集資料之行為(如查閱、勘測)。公告目的在對外周知,非內部蒐證調查,性質不同。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流程各階段性質
| 階段 | 行為 | 法律性質 | 救濟方式 |
|---|
| 1 | 受理申請、審查 | 行政內部程序 | 無 |
| 2 | 公告(30日) | 事實行為(通知) | 不得單獨爭訟 |
| 3 | 異議處理 | 行政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
| 4 | 准/駁登記 | 行政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
最大陷阱是把「公告」直覺當成行政處分。關鍵判準在於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公告只是讓別人知道有人在申請地上權,讓利害關係人出來異議,本身沒有准駁決定,因此是事實行為而非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