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如何為之?
A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B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正確答案
C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願
D得免經訴願程序,逕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與詳解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明定:權利關係人對補償價額不服,得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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