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47 題單選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發生耕地租佃爭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作成調處結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調處者得提起訴願
B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為訴訟之先行程序正確答案
C出租人不服調處後之訴訟者,應對其收取裁判費用
D承租人不服調處後之訴訟者,應對其收取裁判費用
B正確答案
耕地三七五減租爭議採「調解→調處→司法訴訟」三級制,調處是訴訟的必經先行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耕地租佃爭議須先經鄉鎮調解、縣市調處不成立,才能起訴,調處為訴訟先行程序(強制調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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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爭議採「調解→調處→司法訴訟」三級制,調處是訴訟的必經先行程序。
口訣:調解(鄉鎮)→調處(縣市)→起訴(法院),且免收裁判費。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耕地租佃爭議不是行政處分,而屬私權爭議,不服調處應提起民事訴訟,非訴願。把私權爭議誤認為行政救濟是常見陷阱。
B✓ 正確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耕地租佃爭議須先經鄉鎮調解、縣市調處不成立,才能起訴,調處為訴訟先行程序(強制調處主義)。
C✕
出租人不服調處而經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免收裁判費用;選項稱仍須繳納裁判費,與法律規定不符。
D✕ 陷阱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不服調處移送司法機關者,免收裁判費用,承租人涉訟亦免繳裁判費;選項敘述與法律相反。
耕地租佃爭議處理三級制
| 階段 | 機關 | 性質 | 效力 |
|---|
| 調解 | 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 第一關 | 不成立→送調處 |
| 調處 | 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 訴訟先行程序 | 不成立→移送法院 |
| 訴訟 | 管轄地方法院 | 司法審判 | 免收裁判費 |
耕地三七五減租爭議走的是「調解→調處→訴訟」三級私法救濟,不能走訴願。考選部最愛混淆「調處」跟「訴願」,關鍵在於租佃是私人契約糾紛,屬民事法律關係,所以調處後不滿意直接打民事官司,不是對行政機關提訴願。另一個常考點是程序費用:調處階段「承租人免費、出租人繳費」,這是立法保護弱勢承租人的設計,千萬別記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