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就下列何項土地登記事項,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
A書狀補給登記正確答案
B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發生繼承之繼承登記
C權利價值逾新臺幣 500 萬元之登記
D共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
A正確答案
依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管理辦法規定,書狀補給登記屬於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書狀補給登記屬於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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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管理辦法規定,書狀補給登記屬於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
秒記口訣:不得簽證事項包含「書狀補給、74年6月4日以前繼承、逾1000萬、共有土地全部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書狀補給登記屬於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事項。
B✕ 陷阱
法規明定不得簽證者為「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發生繼承之繼承登記。故74年6月5日以後發生者,地政士得辦理簽證。
C✕ 陷阱
法規明定不得簽證者為權利價值逾新臺幣「1000萬元」之登記。選項為逾500萬元(若未逾1000萬元),地政士仍得辦理簽證。
D✕ 陷阱
法規明定不得簽證者為共有土地所有權「全部」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對於「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地政士得辦理簽證。
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
| 項目 | 法規限制條件 |
|---|
| 書狀補給登記 | 一律不得辦理簽證 |
| 繼承登記 | 限「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發生繼承者不得簽證 |
| 權利價值 | 逾新臺幣「1000萬元」之登記不得簽證 |
| 共有土地 | 所有權「全部」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不得簽證 |
考題常將「不得簽證」的條件稍微修改,例如將「74年6月4日以前」改成「74年6月5日以後」,或將「逾1000萬元」改成「逾500萬元」,或將「共有土地全部」改成「應有部分」,藉此混淆考生,作答時需精準記憶法規數值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