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A一律勒令歇業
B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商業、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正確答案
C得繼續營業 2 年;2 年屆滿後未依法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
D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與詳解
正確對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6 條:未取得登記而經營代管或包租業務者,禁止營業、處負責人或行為人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