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B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C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處以行政罰,不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自治條例處行政罰類型有法定列舉,D 說「不限於」剛好顛倒,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26條明文限制:罰鍰外之處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題目「不限於」剛好顛倒,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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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治條例處行政罰類型有法定列舉,D 說「不限於」剛好顛倒,為錯誤敘述。
地方制度法第26條列舉罰則種類(勒令停工、停業、吊扣執照等),是「限於」不是「不限於」。
逐選項分析
A✕
地方制度法第28條明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屬法律保留事項,敘述正確。
B✕
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敘述正確。
C✕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敘述正確。無罰則者僅須報備查。
D✓ 正確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26條明文限制:罰鍰外之處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題目「不限於」剛好顛倒,為本題答案。
地方自治法規體系
| 類型 | 制定機關 | 名稱 | 是否可有罰則 |
|---|
| 自治條例 | 地方立法機關(議會)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 可(須核定) |
| 自治規則 | 地方行政機關(政府) |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不可 |
| 委辦規則 | 地方行政機關 | 依委辦事項訂定 | 不可 |
| 自律規則 | 地方立法機關 | 議會自律規範 | 不可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對自治條例的罰則種類採「法定列舉」,是「限於」這幾種。D 選項把「限於」改成「不限於」,一字之差完全顛倒法律意旨,這是地制法最經典的考點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