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僅能規定行政秩序罰,不得涉及刑罰或人身自由限制,停止營業屬典型行政罰。
刪去法:罰金是刑罰、限制住居是刑訴處分、保護管束是保安處分,只剩停止營業是行政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停止營業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是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明文允許直轄市法規得規定的罰鍰以外行政罰種類。
B✕ 陷阱
限制住居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替代羈押之手段),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屬中央立法保留事項,地方法規不得規定。
C✕
保護管束屬刑法上的保安處分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處分,性質為司法處分,非地方自治團體所能以自治法規規範的行政罰。
D✕ 陷阱
罰金是刑罰(刑法第 33 條),須由法律規定並經司法程序科處,地方自治法規僅能課處「罰鍰」(行政罰),切勿混淆罰金與罰鍰。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II:直轄市法規得規定之行政罰
| 類型 | 內容 | 是否可規定 |
|---|
| 罰鍰 | 金錢上處罰 | ✅ 可 |
|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 限制或禁止營業行為 | ✅ 可 |
| 吊扣/吊銷證照 | 剝奪資格或權利 | ✅ 可 |
| 沒入 | 沒入違禁物品 | ✅ 可 |
| 罰金/拘役/徒刑 | 刑罰 | ❌ 不可 |
| 限制住居/保護管束 | 刑事或司法處分 | ❌ 不可 |
本題最大陷阱是 D 選項「科以罰金」—考生看到「金錢處罰」容易誤選,但罰金是刑罰只能由法院判決。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只能課處「罰鍰」,兩字之差,法律性質天差地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