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32 題單選題
基於法治國家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關於行政法上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因已向行政機關陳明法定代理人,則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B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C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D對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致其遺留土地為公同共有,行政機關核課遺產稅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同共有的核課處分,仍須對全體公同共有人送達,才對全體發生效力,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同共有遺產核課處分屬對全體公同共有人之處分,僅對其中一人送達,效力不及於全體,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同共有的核課處分,仍須對全體公同共有人送達,才對全體發生效力,D錯誤。
遇到公同共有送達問題,直接聯想「應對全體為之」,只送一人原則上無效,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對無行為能力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敘述正確。
B✕
依第69條第2項,對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敘述正確。
C✕
對在我國有事務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送達,向其在我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符合送達原理,敘述正確。
D✓ 正確
公同共有遺產核課處分屬對全體公同共有人之處分,僅對其中一人送達,效力不及於全體,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送達對象整理
| 情形 | 送達對象 | 法條依據 |
|---|
| 無行為能力人 | 法定代理人 | 第69條第1項 |
| 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 | 代表人或管理人 | 第69條第2項 |
| 多數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 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 第69條第3項 |
| 公同共有人(核課處分) | 應對全體公同共有人送達,效力始及全體 | 行政程序法送達原理 |
考生易將「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有多人可僅送達一人」的規定,誤套用到「公同共有人」身上;但公同共有關係下,處分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皆有效力影響,須對全體送達才生效力,兩者性質不同,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