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依訴願法第33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之訴願由地政士代理時,是屬不適當?
A地政士與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人有親屬關係
B地政士充任專利事件訴願之代理人正確答案
C地政士充任不動產開發公司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訴願之代理人
D地政士充任土地登記事件訴願之代理人
B正確答案
訴願代理人需與訴願事件業務相關,地政士業務範圍不含專利事件,故不適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專利事件屬智慧財產權範疇,非地政士業務範圍。依訴願法第33條,代理人須與業務相關,地政士代理專利訴願顯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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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代理人需與訴願事件業務相關,地政士業務範圍不含專利事件,故不適任。
地政士=土地業務專家,專利事件屬專利師/律師領域,一看就不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訴願法第32條允許親屬擔任代理人,且土地增值稅與土地業務相關,地政士代理適當。
B✓ 正確
專利事件屬智慧財產權範疇,非地政士業務範圍。依訴願法第33條,代理人須與業務相關,地政士代理專利訴願顯不適當。
C✕
不動產開發公司的土地所有權移轉屬地政士核心業務(土地登記、移轉),代理適當。
D✕
土地登記是地政士法定業務的核心項目,由地政士代理此類訴願最為適當。
訴願代理人資格(訴願法第32、33條)
| 代理人類型 | 代理範圍 | 舉例 |
|---|
| 律師 | 所有訴願事件 | 不受業務限制 |
| 專業人士 | 與其業務相關事件 | 地政士→土地;會計師→稅務 |
| 三親等內親屬 | 所有訴願事件 | 無業務限制 |
| 其他相當資格者 | 經訴願機關許可 | 個案認定 |
本題是反向題(問「不適當」)。陷阱在於 A 選項看似有「利害關係」疑慮,但訴願法允許親屬代理;B 選項「專利」與「地政士業務」完全無關才是真正不適任情形。要分清「親屬關係」與「業務範圍」兩個不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