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48 題單選題
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逾期不繳納應由地政機關執行
B不適用稅捐稽徵法徵收期間規定正確答案
C於土地徵收時繳納
D時效完成後,人民有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B正確答案
工程受益費非稅捐,不適用稅捐稽徵法徵收期間規定;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權利當然消滅,非僅生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工程受益費性質上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規費性質),並非稅捐,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有關徵收期間之規定,而是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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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工程受益費非稅捐,不適用稅捐稽徵法徵收期間規定;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權利當然消滅,非僅生抗辯權。
工程受益費非稅捐,不適用稅捐稽徵法;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是「當然消滅」,沒有抗辯權的問題,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工程受益費逾期不繳納者,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非由地政機關執行。
B✓ 正確
工程受益費性質上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規費性質),並非稅捐,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有關徵收期間之規定,而是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C✕
工程受益費係因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等工程使特定人受益而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繳納,與土地徵收無必然關聯,並非於土地徵收時繳納。
D✕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與民法時效完成僅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不同。
公法上請求權與私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公法上請求權 (如工程受益費) | 私法上請求權 (如一般債權)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民法第144條 |
| 時效完成效力 | 權利當然消滅 | 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 債權狀態 | 債權不復存在 | 債權仍存在 (自然債務) |
考生常將公法上請求權與民法上的消滅時效混淆。民法時效完成僅產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不消滅;但公法上請求權(如工程受益費)時效完成後,權利是「當然消滅」,沒有所謂抗辯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