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送達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得為收受之特定人員。下列何者非屬之?
A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B有辨別事理能力之鄰居正確答案
C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
D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B正確答案
補充送達的受領人限於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鄰居不在列。
為什麼答案是 B
鄰居不屬於第73條所列之特定受領人,縱使有辨別事理能力亦不得代收,本題要選的「非屬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補充送達的受領人限於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鄰居不在列。
逐選項分析
A✕
同居人只要有辨別事理能力即可代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73條明文規定之受領人。
B✓ 正確
鄰居不屬於第73條所列之特定受領人,縱使有辨別事理能力亦不得代收,本題要選的「非屬之」。
C✕
受雇人(如傭人、員工)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得代收,為法條明文。
D✕
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收發室)亦為法定受領人。
行政程序法第73條 補充送達受領人
| 受領人類型 | 要件 | 是否合法 | 備註 |
|---|
| 同居人 | 有辨別事理能力 | ✅ | 不以親屬為限 |
| 受雇人 | 有辨別事理能力 | ✅ | 如傭人、員工 |
| 接收郵件人員 | 應送達處所之收發 | ✅ | 管理員、收發室 |
| 鄰居 | 再熟也不算 | ❌ | 非法定受領人 |
考選部最愛在這裡下陷阱!「鄰居」聽起來很合理,但法條並未列入。補充送達的受領人採列舉規定,僅限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三類,不能類推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