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34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下列何事項非屬其可選擇之作為?
A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B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人
C得命當事人認諾正確答案
D現場實施勘驗
C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 36-42 條規範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方法,包含要求文書、鑑定、勘驗等,但無「命當事人認諾」此一作為。
為什麼答案是 C
「認諾」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被告承認原告訴訟標的之請求),行政程序中並無「命當事人認諾」此調查手段,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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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 36-42 條規範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方法,包含要求文書、鑑定、勘驗等,但無「命當事人認諾」此一作為。
「認諾」是民事訴訟用語(被告承認原告請求),行政調查裡沒有這招,直接刪。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明定行政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屬合法調查作為。
B✕
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屬典型調查證據方式。
C✓ 正確
「認諾」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被告承認原告訴訟標的之請求),行政程序中並無「命當事人認諾」此調查手段,為本題正解。
D✕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屬合法調查作為。
行政程序法調查證據方法一覽
| 法條 | 調查手段 | 說明 |
|---|
| §36 | 依職權調查 | 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
| §39 | 通知陳述意見 | 書面通知相關人 |
| §40 | 要求提供文書資料 | 對應選項 A |
| §41 | 選定鑑定人 | 對應選項 B |
| §42 | 實施勘驗 | 對應選項 D |
行政程序法第36-42條讓行政機關可以要求提供文書、選定鑑定人、實施勘驗,但「命當事人認諾」是民事訴訟法的制度,行政程序中根本不存在。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採職權調查主義,要自己查明事實,跟民事訴訟雙方對抗、可以認諾放棄主張完全不同。考生最容易把訴訟法跟行政程序搞混,看到「認諾」要立刻警覺這是法院才有的東西,行政機關沒有要當事人自認放棄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