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何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時,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
A任何人
B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正確答案
C各級政府機關
D立法院
B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申請閱覽卷宗。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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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申請閱覽卷宗。
閱卷權 = 程序參與者的權利,只給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不是公開給任何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閱覽卷宗並非政府資訊公開,不是任何人都可申請。任何人申請資訊公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非行政程序法第46條。
B✓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
C✕
各級政府機關間資料調閱屬機關互助或公文往來,不是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範的閱覽卷宗對象。
D✕
立法院調閱文件屬國會調查權,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制度無關。
閱覽資料三大制度比較
| 制度 | 法源 | 申請人 | 目的 |
|---|
| 閱覽卷宗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
| 政府資訊公開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任何人(含外國人有互惠) | 知的權利 |
| 個人資料查閱 | 個資法第10條 | 當事人本人 | 保障個人資料自主權 |
行政程序法的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常被搞混。關鍵判斷準則是「誰能看」: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只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看,因為這是程序參與權,你必須在該案件中有法律上利益才能主張;政府資訊公開法則是「任何人」都能申請,這是民主監督機制。考試最愛偷換主體範圍,把「任何人均得申請」混入行政程序法條文,讓考生誤以為兩者都是開放性規定。記住:有參與該程序才能看卷宗,這是程序保障;單純想知道政府在做什麼,那是資訊公開,兩者立法目的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