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39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以刊登政府公報方式為公示送達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多少日發生效力?
B正確答案
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明定: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為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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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記口訣「公示送達 20 天」,一般公示送達經 20 日發生效力;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為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5 日是常見的陷阱數字(如訴願、異議期間),但公示送達生效期不是 15 日,別被其他期間混淆。
B✓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明定: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為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
C✕
30 日常見於行政處分救濟期間(如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行政訴訟),非公示送達生效期。
D✕ 陷阱
90 日並非公示送達期間。考生易與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期間混淆,務必記清一般公示送達 20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為公示送達者 60 日。
公示送達生效期間一覽
| 情形 | 起算點 | 生效期間 | 法條 |
|---|
| 一般公示送達 | 最後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之日 | 20 日 | 行政程序法第81條 |
|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為公示送達 | 最後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之日 | 60 日 | 行政程序法第81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 |
公示送達是找不到人時的最後手段,考點在「生效時點」跟其他期間的區隔。行政法裡15日是訴願期、30日是行政訴訟起訴期、90日是國賠請求期,但公示送達從最後刊登公報起算「20日」才生效,這個數字獨立於所有救濟期間。出題者常拿這些數字排列組合,測你是否真的理解「送達何時完成」跟「權利救濟何時開始」是兩回事。判斷關鍵:看到公示送達就直接鎖定20日,別被其他常見期間干擾,這期間純粹是為了給當事人合理時間「可能看到公告」而設計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