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標準為何?
A公告土地現值
B公告土地現值加 4 成
C徵收當期之市價正確答案
D公共設施用地之平均地價
C正確答案
土地徵收條例 101 年修法後,補償地價改採「徵收當期之市價」,取代舊制公告現值加成。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由地方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保障被徵收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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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徵收條例 101 年修法後,補償地價改採「徵收當期之市價」,取代舊制公告現值加成。
看到「現行」土地徵收補償 → 直接選「市價補償」,這是 101 年修法後的核心變革。
逐選項分析
A✕
公告土地現值是平時土地交易申報移轉現值的參考,並非徵收補償標準,且常低於市價,對被徵收人不利。
B✕ 陷阱
「公告現值加 4 成」是 101 年修法前的舊制補償標準,現行法已廢除此計算方式,是典型時間錯置陷阱。
C✓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由地方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保障被徵收人權益。
D✕
「公共設施用地之平均地價」是平均地權條例中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的舊計算概念,與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標準無關。
土地徵收補償地價標準演變
| 時期 | 補償標準 | 法源 | 對人民影響 |
|---|
| 101 年修法前 | 公告土地現值加成(最高加 4 成) | 舊土地徵收條例 | 常低於市價,易生爭議 |
| 101 年 9 月起(現行) | 徵收當期之市價 |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 較貼近實際價值,保障增加 |
| 評定機關 | 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 | 同上 | 委員會評定並公告 |
101年修法是土地徵收補償的分水嶺,考選部常用「現行規定」「修法後」等時間標記測驗考生是否更新法規知識。修法前採公告現值加4成,修法後直接採徵收當期市價,兩者差異在於計算基準完全不同。公告現值是政府每年公告的課稅基準,通常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所以舊制才需要加成;新制直接用市價就是為了避免低估補償。判斷關鍵在題幹的時間用語,只要出現「現行」「民國101年後」就是市價補償,看到「公告現值加成」立刻排除。考生最容易在沒注意時間標記時誤用舊法規定,或把公告現值與市價當成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