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42 題單選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現值表之編製與公告,屬下列何機關之職掌?
A內政部
B直轄市、縣(市)政府正確答案
C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
D地政事務所
B正確答案
土地現值表的編製、提交評議及公告,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辦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經常調查地價動態,每年編製土地現值表,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典時申報現值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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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現值表的編製、提交評議及公告,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辦理。
記住口訣:土地現值表是「縣市政府」層級的職權,不是中央也不是地政事務所。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內政部是地政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但土地現值表屬地方公告事項,並非內政部職掌。考生容易誤以為「全國性表格」就歸中央。
B✓ 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經常調查地價動態,每年編製土地現值表,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典時申報現值之參考。
C✕ 陷阱
地政局(處)雖為實際承辦單位,但法定職掌主體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身,法條明定以政府名義公告,非以局處名義。
D✕
地政事務所是最基層執行機關,負責登記、測量等第一線業務,無權編製與公告全縣市的土地現值表。
地價相關事項的職掌機關
| 事項 | 主管機關 | 頻率 | 依據 |
|---|
| 土地現值表編製公告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每年 | 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
| 公告地價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每2年 | 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
| 地價評議 | 地價評議委員會 | 不定期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 地政業務中央主管 | 內政部 | - | 土地法 |
本題最大陷阱是 B 與 C 的混淆。地政局(處)是縣市政府內部的承辦單位,實務上確實由它執行,但法律上的「職掌機關」是縣市政府本身。考選部最愛這樣考「形式機關 vs 實際承辦」的層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