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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15單選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A1 年
B2 年正確答案
C3 年
D5 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命題時依舊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規定,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現行法已將此規定移列至第54條,期限仍維持2年。

考點:禁止期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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