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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28 題單選題考點:法條文字精確考點:收回事由

依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不得收回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正確答案
B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正確答案
C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正確答案
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 2 年以上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A、B、C、D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103條為反向列舉,A選項違反法令使用恰是出租人『可以』收回的情形之一。
本題題庫採認所有選項(A、B、C、D)皆給分(送分);下方逐選項解析保留原解析對各選項的分析。

逐選項解析

A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法條文字精確✓ 給分(原命題預設選項)
土地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出租人可收回,但『供違反法令之使用』並非法條明列事由,屬於敘述與法條不符的錯誤選項,即為本題答案。
B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收回事由✓ 送分給分
土地法第103條第1款明定『契約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得收回,『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則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用語,與基地租賃規定不同,實務上此選項敘述雖與條文文字有出入但常見出題爭議。
C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送分給分
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 2 年以上時✓ 送分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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