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發給現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該現金補償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發給
B主管機關未於應發放現金補償之期間發放者,土地所有權人對現金補償之請求權時效,自發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15 年
C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
D主管機關未於應發放現金補償之期間發放者,土地所有權人對現金補償之請求權時效,自發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10 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重劃現金補償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次日起60日內發給;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現金補償請求權為人民對國家之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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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重劃現金補償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次日起60日內發給;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補償發放期限為「60日」,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故選項D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60日內」發給現金補償,選項所述30日與規定不符。
B✕ 陷阱
現金補償請求權屬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選項所述15年為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不可混用。
C✕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規定,發放期限應為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60日內」,選項所述15日與規定不符。
D✓ 正確
現金補償請求權為人民對國家之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敘述正確。
市地重劃現金補償與請求權時效
| 項目 | 法規依據 | 規定期限 |
|---|
| 補償發放期限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 |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 60 日內 |
| 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10 年 |
| 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5 年 |
考生常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與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15年)混淆。自102年行政程序法修法後,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已明確訂為10年,而機關對人民的請求權時效則維持5年,須特別留意主體差異與公私法性質的不同。